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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一次全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县消费者协会由玉环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计划局、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局、建设规划局、交通局、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 县消费者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群众科学、合理、适度、文明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指导科学、合理、适度、文明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及时反映给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并公布结果。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涉及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四)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六)与各地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参加有关活动,推动消费者保护运动健康发展。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协商推荐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建立会长单位列会制度。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县消费者协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其工作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理事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协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消费者协会可在乡镇、街道和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监督联络机构。 县消费者协会可向社会广泛诚聘"3.15"志愿者。 第十三条 协会终止活动程序: 县消费者协会如终止活动,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的报告,经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县消费者协会经费来源 (一)消费者协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会长单位资助。 (三)社会各界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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