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玉法(2003)38号关于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的通知,经主管院长同意,确定该庭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下列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引起的纠纷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受理。
1、买卖消费纠纷;
2、饮食消费纠纷;
3、住宿消费纠纷;
4、旅客运输消费纠纷;
5、旅行消费纠纷;
6、摄影、冲印消费纠纷;
7、洗烫消费纠纷;
8、美容、美发消费纠纷;
9、医疗消费纠纷;
10、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消费纠纷;
11、文化、体育、娱乐消费纠纷;
12、加工、修理消费纠纷;
13、消费侵权纠纷;
14、其他消费纠纷。
二、下列消费纠纷一般不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受理
1、经营者为原告的消费纠纷;
2、商品房买卖纠纷;
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00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