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法[2003]38号
关于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的通知
各庭、处、室、队:
为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与县消费者协会保护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根据我县消费者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以及玉环县消费者协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庭设置及人员组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设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定,由黄建勋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项延永兼任负责人,成员由叶宝英、孙宾等组成,不另占编制。另外,特邀玉环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参加陪审工作。
二、法庭受案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涉及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法庭工作职责
1、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运用典型案例,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3、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
4、加强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消费权益保护的协作配合机制,搞好民事诉讼程序与消费者协会调解的衔接;
5、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四、几项要求
1、民事审判第一庭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工作规定,落实好人员及工作职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要按照“快审理、快结案和及时便捷”的要求,依法、高效地审理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以充分发挥法庭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审判职能作用。
3、各庭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均要高度重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积极配合、搞好协作。立案庭要按照“简便、快捷”的要求,随诉随立,即送即传,简化传唤程序,简化排期程序。执行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要快速执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我院受理的消费纠纷统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审判工作 法庭设立 通知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