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2000年3月15日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法律原则和党中央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制定中国“3·15”志愿者规范。
2、中国“3·15”志愿者是指在我国境内出于社会责任、道义和良知,自愿协助消费者协会工作,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
3、中国“3·15”志愿者维权活动遵循奉献、互助、公益、进步的原则。
二、志愿者的条件
1、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无偿地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2、自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3、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4、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修养、文化水平、消费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志愿者的义务
1、协助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的提高。
3、依法对生活消费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消费者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调查、调解、诉讼。
5、运用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6、应用自己的调研成果或实验论证,参与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警示发布工作。
7、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
四、志愿者的权利
1、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以及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2、有权对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提出不再担当志愿者。
五、志愿者的聘任、解聘
1、志愿者的聘任
(1)志愿者的聘任由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负责。
(2)各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专家志愿者、法律工作志愿者、新闻工作志愿者、市场监督志愿者、消费纠纷调解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及其他志愿者。
(3)志愿人员向住所在地县消费者协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填写《“3·15”志愿者》登记表。
(4)志愿者资格以消费者协会审定后,发给志愿者证书及工作证。
(5)志愿者聘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2、志愿者的解聘
(1)志愿者的解聘由颁证消费者协会负责。
(2)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提任志愿者的同志,应交回志愿者证书及工作证。
(3)志愿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志愿者资格并收加志愿者证书及工作证明;
1)未履行志愿者职责的;
2)工作中违法、违纪、失职、以权谋私,有损于消费者协会形象或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志愿者的组织管理
1、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应在消费者协会的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2、消费者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受聘志愿者名单。
3、消费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并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必要时组织培训。
4、志愿者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咨询、调查、取证时,应持有消费者协会出具的函件。
5、消费者协会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6、志愿者名单及活动情况交上级消费者协会备案,并由省级消费者协会统一掌握存档。
七、经费
志愿者的活动经费由消费者协会提供。
八、附则
1、本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