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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问题手机竟要更改“三包”时间
作者:未知  来源:温州消费委315维权网  日期: 2007-7-19

    去年11月28日,小陈在瓯海新桥仰岙仰湖街的某手机卖场购得一款中天手机,使用过一段时间后,手机发生故障,经过该店维修后又可以使用,可用了一段时间后又出现问题,至今年7月,来来回回总共维修了四次。2007年7月17日,小陈的手机又发生问题,忍无可忍的小陈到该手机卖场要求更换,经过交涉最后手机卖场同意更换一部同一款型的中天手机,但商家提出一个让小陈难以接受的条件,称新更换后的手机“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期限从去年购买之日即2006年11月28日算起,根据国家规定手机的“三包”期限为一年即至2007年11月27日。小陈觉得保修时间现在已过了一大半了,认为不合理,无奈只好向瓯海区消费委新桥分会投诉。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缘由后,向商家解释,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经过调解,最后商家更换了新手机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承诺三包时间从2007年7月17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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