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临沂市兰山区深受疾病困扰的张先生从广播得知,一种“某品牌”的进口药物宣传能治疗很多疾病,并且承诺若患者服用后无效可全额退款。张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后,根据广播提供的地址,于2007年10月30日,在某大药房购买了第一瓶,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开始服用。一瓶药吃完后,张先生感觉没有一点效果。2007年12月23日,张先生便来到药房询问原因,药店的负责人当时表示:“你再买一瓶试试,吃完肯定有效果,如果还是无效,我负责给你退款。”听完后张先生便又买了第二瓶继续服用,等到两瓶药都服用完后,张先生的病情仍然没见半点好转。根据广播和药店负责人的承诺,张先生便来到药房要求退赔药款,而药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赔。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便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解决。
4月8日,兰山工商分局接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联系药店负责人,对张先生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药房应按照承诺的内容,无效退款。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药店最终为张先生退还药款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