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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人为”过期商品丢三包 热心消协认真调查来维权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日期: 2008-4-16
4月9日,潍坊市坊子区消费者刘先生到坊子区消协投诉,称他于今年3月14日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用了不到1个月,手机出现自动关机、通话时回音大、无法正常接听等故障。当到手机店要求更换新手机时,才发现发票所填的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为此经销商说不能更换,只能维修,而且需要消费者支付维修费。

  消协工作人员当场检查了手机,确认该手机为正品,但确实存在刘先生所说的故障。按照刘先生所说的购机时间,经销商应该无条件给予更换或修理。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购机日期确实是“2007年3月14日”。但刘先生坚持称自己是今年3月份买的,消协工作人员又查看了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是2007年2月27日。从这两个日期均无法断定刘先生所说的购机时间是否是真的。

  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同刘先生一起来到该手机店核实情况。经销商一口咬定手机是一年前卖出去的,不能更换。工作人员查看了发票存根,发现该发票存根之前所开具的发票全是今年的,由此消协工作人员断定,刘先生所述属实。面对事实,经销商承认自己故意把发票日期“人为”提前,以此规避责任。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销商当场为刘先生免费更换了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对此处理结果,刘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为此,潍坊市坊子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发票和三包凭证所填写的日期,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后因发票“人为”过期而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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