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工作人员当场检查了手机,确认该手机为正品,但确实存在刘先生所说的故障。按照刘先生所说的购机时间,经销商应该无条件给予更换或修理。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购机日期确实是“2007年3月14日”。但刘先生坚持称自己是今年3月份买的,消协工作人员又查看了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是2007年2月27日。从这两个日期均无法断定刘先生所说的购机时间是否是真的。
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同刘先生一起来到该手机店核实情况。经销商一口咬定手机是一年前卖出去的,不能更换。工作人员查看了发票存根,发现该发票存根之前所开具的发票全是今年的,由此消协工作人员断定,刘先生所述属实。面对事实,经销商承认自己故意把发票日期“人为”提前,以此规避责任。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销商当场为刘先生免费更换了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对此处理结果,刘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为此,潍坊市坊子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发票和三包凭证所填写的日期,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后因发票“人为”过期而投诉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