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规定,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很多方面有了更新和细化。
轻微事故“私了”,我县已先行一步
新《规定》将轻微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机制写入全国性规定,予以法律化保障。对此内容,我县车主应该比较熟悉。早在今年6月,浙江省就提出了“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的机制,我县也已先行一步,于8月13日起全面实施,符合条件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同时,人为造成交通堵塞的,司机将面临200元罚款。
事故复核不得超过30日
新《规定》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新《规定》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增加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救济程序。
调查事故,交警主动递“名片”
根据新《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执勤交警不得少于两人。交警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交警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交警执法过错,严重的将追刑责
按照新《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甚至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在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吊销驾照要在有罪判决后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新《规定》要求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物品扣押的程序和期限、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