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下述三方面问题已经法院判决形成规则,消费者如遇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支持:
(一)发生因第三人责任引起的车辆保险事故时,可以请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无责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无责不赔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也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该条款已被各地法院以判决形式认定无效,消费者在发生因第三人责任引起的车辆保险事故时,可以请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事故责任方索赔。
(二)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可请求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相关特殊主体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事故中的特殊事件,保险人不能再以各种理由一概拒赔,宜视具体情况依法垫付抢救费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理赔范围包括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精神抚慰金等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赔偿系保险人法定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规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以有利避免或减少保险消费争议。
三、除法定交强险外,其余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所有强制保险、指定保险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依法享有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玉环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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